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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来源:杭州湖北商会 时间:2013-10-14 热度: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杭人社发〔2013〕360号

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精神,推动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按便于跟踪服务的原则,对户籍地、营业证照注册地不一致的六城区户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也可由六城区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受理其贷款和贴息申请。
    二、对符合杭政[20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96号)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已在六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起始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的,经申请审核给予贴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由个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新杭州人”向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贴息的审核拨付办法、次数、标准、资金列支渠道按杭政[2010]2号、杭人社发[2011]96号文件执行。
    三、在杭政[2010]2号、杭人社发[2011]96号文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三种担保措施:
    (一)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经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和经办银行核实同意后,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二)对工作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但年收入超过10万元、稳定就业的企业在岗职工,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三)对无法提供杭政[2010]2号、杭人社发[2011]96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担保措施的申请人,经办银行可探索采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
    五、20万元及以下额度小额担保贷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同意后,可直接推荐到相关经办银行。20万元以上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复核。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定期对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直接推荐到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受理、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六、申请经办银行手续成本补贴、回收奖励的资料为: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名册;
  (三)手续成本补贴计算说明;
  (四)年末到期贷款的回收明细;
  (五)3次以上相关贷后跟踪材料;
  (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信用社区(村)奖励的资料为: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
  (三)当年到期应回收贷款明细(注明实际回收的贷款);
  (四)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确保相关的财政奖补资金合理使用、落实到位。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应尽量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九、经办银行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共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开展贷后跟踪服务,掌握续贷人员的经营情况和吸纳就业情况。
    十、对不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文件相关条款的或经办业务量明显偏低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机制。各区可选择实力较强、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十一、本通知由杭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解释。本通知增补的政策及有关措施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还贷义务不受期限限制。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文件中的条款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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