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京山县招商-优惠政策
来源:杭州湖北商会 时间:2009-04-22 热度:
京山招商专题———————————————————— —————————————————————————— 一、投资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现金、设备资产、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来京山县投资兴办企业和参股经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本地经营10年以上的各项投资,在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县内优惠政策。
二、用地 投资者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租赁等多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的投资强度等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底价为国家、省公布的本地区本区域最低限价。 投资人以出让方式获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期为:工业项目50年,商业项目40年。 凡达到规定的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的生产性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三通一平”。
三、财政支持 政府建立企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项目投资营运后的财政扶持。 1、土地 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当地政府按规定对其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给予4.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5.4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大于70万元/亩,或投资兴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对投资人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当地政府在项目开工后支付50%,项目竣工投产验收后再支付50%。但经过评估核定,项目投资达不到规定指标或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2、税收 根据项目类别和投资规模,当地政府在项目投产或正式营运后给予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纳入企业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纳入企业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奖励,同时,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也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三产业项目,从投入营运之日起2年内,按国家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纳入企业发展基金,全额奖励给企业;同时,从投入营运之日起2年内缴纳的营业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也奖励给企业。 3、费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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