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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会分支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文化建会、服务发展”的建会理念,根据商会分支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新情况,为规范管理,发挥作用,经2014315日商会第三届九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为更有效整合资源,搭建平台,根据发展需要,按产业或按原籍行政区成立的各类型分会,必须承认商会《章程》,遵守商会制度、维护商会声誉。

二、要成立各类型分会,应依据商会《章程》,依法筹建、规范操作,其程序:

1、发起人符合《章程》规定条件,按原籍行政区的分会可按县市,会员人数需30人以上;

2、成立分会筹建工作小组,向商会报告并经会长班子研究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建工作;

3、按商会《章程》和《选举办法》等规定,民主协商,依法成立。并将选举结果报商会审批。

三、各分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应就任商会常务副会长(地级市)、副会长(县级);副会长就任商会副会长(地级市) 、常务理事或理事(县级) ;秘书长就任商会理事职级;副秘书长、理事就任商会会员,大力提倡会员加入商会。并按商会第三届《会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交纳规定会费。

四、商会按《章程》和制度规定会议、活动,分会入册商会人员享有参加,其他可根据商会需要,派代表参加;商会服务会员平台,分会人员视情参加。

五、各分会重大活动要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大活动报告制度》规定,书面向商会秘书处报备。

六、各分会印章由商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对外交往联系,根据分会工作需要,由商会秘书处开具商会或分会印信。

七、各分会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自身需要,可自行决定会费收缴办法,资金管理参照商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开展各类型活动, 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

八、商会监事会要按照监事会工作职责和制度,加强各分会的监督管理。

九、本办法经商会第三届第九次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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